政府工作报告首提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反腐被认可

2013年03月05日23:28  正义网
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记者程丁 摄   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记者程丁 摄

  正义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 王新友 邱春艳) 3月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法律监督”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被提及。接受记者采访的几位人大代表认为,这对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意义重大。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并强调法律监督,这是一种进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此举对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重大意义,是“用权受监督”的体现。

  秦希燕分析说,根据监督的分类,监督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等。“一般而言,一个被监督者并不太愿意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政府工作报告中,主动提出坚持法律监督,意味着两层含义:第一,政府已经认识到法律监督的巨大作用和重要意义;第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监督即包括来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包括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等,当然最严厉的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其不仅仅是一种外部权力制衡,更是法律监督的最高层次,可以司法机关强大的强制力量给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以当头棒喝,促其猛醒。

  狭义的法律监督就是宪法规定的检察监督。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监督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具有专门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具有专门的监督手段。如检察机关通过查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惩处贪腐和失职渎职犯罪官员,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官员廉洁从政、勤勉工作。

  周光权认为,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及“法律监督”后,政府工作报告出现“法律监督”,无论是广义的法律监督还是狭义的法律监督,其都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认可,是在建设法治政府、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层面上达成的一种法治共识。“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探索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方面重要经验和实践成果的总结,是立足新时期我国行政权力运行现状、从权力的结构和运行机制上作出的创新性探索,表明我国行政机关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

  秦希燕介绍,从国家层面上讲,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措施和有效环节,同时也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制度保障。

  “从社会层面上,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有利于人民正确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体现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权;有利于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秦希燕说,“检察机关通过查办一个腐败案件,抓住一个职务犯罪官员,就可以警示教育一大批干部,带来实实在在的预防效果。”

  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4326件47338人,同比分别上升5.4%和6.4%。对此,秦希燕认为,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报告倡导的廉洁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研究类案,举一反三,堵塞漏洞。

  “腐败案件、渎职案件的增长,证明了法律监督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必要,也说明检察机关的办案力度在不断加大,同时也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得到了政府认可和接受。”周光权说,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行使权力,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检察机关十分注重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等职能作用,特别是围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极大地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

  秦希燕说,强化法律监督,就要求政府必须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两位代表认为,在新的时期,检察机关应继续大力加强法律监督,着力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尤其是与民生民利息息相关的腐败案件,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这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周光权说。

(原标题:政府工作报告首提"法律监督" 代表:对检察机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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